一、案情简介:
一审认定事实:2015年9月20日,张某一家所装太阳能热水器由张某二进行移装。移装之后,该热水器出现漏水现象,张某一多次与张某二联系,通知其去维修。2015年10月8日,张某二前往张某一家进行维修,当时张某一不在家中,张某二通过张某一邻居家楼顶翻至张某二家楼顶。在维修热水器过程中,因张某一家楼顶水泥瓦坍塌致张某一摔伤。受伤后,张某一在洛阳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8天。2016年9月7日,洛阳鑫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张某一伤残等级为十级。同日,洛阳鑫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医疗评估意见,张某一出院后需1人护理52-62天。
二审认定事实:二审认定事实除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外,二审期间,张某二申请证人张某三出庭作证,拟证明张某一家的太阳能热水器移机是张某三和梁某安装的。张某一质证认为:1.该证据非法定的新证据;2.证人证言自相矛盾,且与张某二在一审庭审中表述相冲突;3.证人在此次作证中存在虚假陈述,张某一请求追究证人作伪证的责任。张某一提交张某一与张某三的谈话录像视频光盘一份,拟证明:张某三是给张某二帮忙的,张某二并没有收到钱,张某二质证认为:视频里的人是张某三,声音听不清,他当时把钱给梁某了,梁某与张某三把钱分了,移动机器的活是张某三与梁某干的,他先走了。
二、法院裁判:
一审判决:张某二应张某一的通知,在张某一家中维修热水器时摔伤,张某一作为房主应承担部分责任。同时,张某二在维修热水器时,没有尽到基本的安全保护,自身也存在原因,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张延良要求赔偿的费用有: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86674.21元,张某一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43337.1元。
二审判决:本案张某二应张某一的通知,在张某一家中维修热水器,张某二提供的不是劳务,而是将热水器维修好这一独立的工作成果。张某二维修热水器的工作,与张某一之间自始至终并不存在控制、监督、指挥等隶属关系,而是张某二自己配备工具,根据劳动量自己决定人员安排并选择工作时间,独立完成工作成果,故张某二与张某一之间应认定为承揽关系。张某二自认从事太阳能安装工作达十余年,且其并未举证证明张某一存在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形,因此张某一对本案事故造成张某二人身损害的损失依法不承担责任。综上,张某一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张某二上诉主张其与张某一之间属于“无偿帮工”的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张某二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观点
本案谁应当对该其事故承担责任,取决于张某一与张某三之间是什么关系?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对于张某一与张某三之间的关系有三种观点。
(一)帮工关系
1、什么是帮工?
民间互助方式。又称助工。即亲戚、朋友、邻居于农事大忙、建房、筑路以及其他红白喜事时主动上门帮忙。帮者不计报酬,受帮者供给伙食,此俗长期相沿不变。
帮工,是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
2、帮工的法律责任?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明确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二)雇佣关系
1、什么是雇佣?
雇佣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2、雇佣的法律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承揽关系
1、什么是承揽?
承揽关系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关系。
2、承揽的法律责任?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帮工、雇佣、承揽的区别?
1、帮工与雇佣的区别?
(1)雇佣关系具有有偿性,帮工关系具有无偿性;(2),在雇佣关系中,被雇佣人是在特定的工作时间内、在雇用人的监督一控制下进行劳务活动的,而在帮工关系中,帮工人进行劳务活动时具有自主性。
2、帮工与承揽的区别?
(1)雇佣关系具有有偿性,帮工关系具有无偿性;(2)加工承揽给付的报酬不限于劳动力的付出,更在乎的是劳动力付出后的成果,且技术性较强;帮工对此没有要求。
3、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1)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是相对独立的过程,而雇佣人在工作当中受到雇主的监督和管理;(2)承揽关系中双方之间的是平等关系,雇佣关系是支配、服从的关系,受雇佣人要听从雇主的意志做事;(3)加工承揽给付的报酬不限于劳动力的付出,更在乎的是劳动力付出后的成果,且技术性较强,而雇佣关系的技术成分少,雇主所付出的报酬只是针对受雇人的劳动力付出。
(四)本案张某一与张某三之间是何种关系?——承揽关系
本案中张某一与张某二约定:由张某二将张某一家的热水器进行移装,张某一支付张某二400元安装费,而移装之后出现漏水现象,张某二进行的后期维修,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维修行为,而是之前移动安装太阳能行为的后续服务。可见张某二在本案中提供的不是劳务,而是将热水器安装好这一劳动成果,同时张某二根据劳动量自己决定人员安排,其不受张某一控制、支配,具有人身独立性。故张某二与张某一之间的关系属于承揽关系。
四、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